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柯昆法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1﹞。
詎料債務人自94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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