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 劉照邦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被告 林張幼
林文忠 林秋湄 林秋蓉 林文煒 林馮素英 (即 林武村 之繼承人) 林聖開 (即林武村之繼承人) 林良儒 (即林武村之繼承人) 林美婷 (即林武村之繼承人) 杜林素娥 林武源 闕淑媛 (即 林武進 之繼承人) 林知毅 (即林武進之繼承人) 林子傑 (即林武進之繼承人) 林士凱 (即林武進之繼承人) 林武信 林許儉 林志豪 林昭呈 林靜瑜 林意洵 林昕儀 林倢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354萬7,99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8萬4,305元×118平方公尺=3,354萬7,990元),則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670萬9,598元(計算式:3,354萬7,990元×原告應有部分1/5=670萬9,59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萬9,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