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泓廷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妍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22萬5,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