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告 陳文聰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告 蔡閔婷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開原告與被告蔡閔婷、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