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豪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豪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
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簡字第899號、104年度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案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10月部分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2年5月24日後,自106年6月30日接續執行上開1年10月及1年徒刑部分,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03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2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8年12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