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 上列聲請人與 陳美興陳立華陳立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向案外人 陳張秀絨 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故請 陳明 是否將請求標的更改為「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陳張秀絨之遺產範圍內,向聲請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483元,並連帶賠償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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