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承暐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字第30號,109年度緩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承暐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2082號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確定,於111年12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袖上衣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調偵字第2082號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於108年12月18日確定,於111年12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扣案之短袖上衣1件,經鑑定後確屬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見偵字卷第21頁、第27至28頁、第41至43頁)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