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亞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10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卡片壹張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朱亞斌前於民國111年7月7日凌晨4時39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0號前,經警查獲持有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粉末卡片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之塑膠卡片1張,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沾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1年度藍字第2027號)各1紙可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38號卷第58頁至第60頁)。是該物因與其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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