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世翰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與「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應分別計算,惟債務人誤將上開兩筆費用合併計算,請據實詳載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之種類、原因、數額及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於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至105年6月任職正懿企業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6,247元,期間之薪資所得共389,928元,並未「詳述」聲請更生前二年期間之相關收入,請說明除固定薪資外,是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或其他福利津貼(如生日禮金等)?並請重新詳載上開期間之相關收入(含薪資所得、利息、補助款、獎金等)之種類、來源(如任職單位及職務等)、期間(如受雇、受領之起訖時間)及數額。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載,債務人尚有一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漏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請聲請人補正債權人清冊並一一詳列各債權人。
五、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僅記載土地三筆及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一輛,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融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另個人平日持有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約、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值,亦屬財產,仍應據實陳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並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等﹞供核。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八、請說明是否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僱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九、請說明有以債務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十、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受扶養親屬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
十二、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機車加油與保養收據、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收據、健保費收據等)及每月扶養 黃善坤 、 黃品碩 、 黃璽元 支出證明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