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原告 賴如玲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被告 賴啟明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 律師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於宣判期前撤回告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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