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嗣經減刑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8月5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27382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7年12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7年1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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