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如附表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