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77號聲請人 黃振明 代理人 黃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黃振明│ 萬泰 商業銀│101年3月5日│13,320元│BF0000000││││行海東分行││││├──┼───┼─────┼──────┼────┼─────┤│002│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5月17日│12,646元│BF0000000││││行海東分行││││├──┼───┼─────┼──────┼────┼─────┤│003│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5月17日│25,927元│BF0000000││││行海東分行││││├──┼───┼─────┼──────┼────┼─────┤│004│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5月17日│23,625元│BF0000000││││行海東分行││││├──┼───┼─────┼──────┼────┼─────┤│005│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3月5日│48,450元│BF0000000││││行海東分行││││├──┼───┼─────┼──────┼────┼─────┤│006│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5月17日│170,861│BF0000000││││行海東分行││元││├──┼───┼─────┼──────┼────┼─────┤│007│黃振明│萬泰商業銀│101年5月5日│13,650元│BF0000000││││行海東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