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09號原告 劉樂蓉 被告 李月琴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2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劉樂蓉於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30號被告李月琴被訴侵占遺失物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趙耘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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