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劉名珏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秀珍
劉承恩
一、債務人王秀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劉承恩應就債務人王秀珍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中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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