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陳姿蓉 被告 鍾復興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涉及原告起訴不合法,另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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