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598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霂錦 被上訴人即告 李志榮 苗栗縣○○市○○里○○鄰○○○街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3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3月20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30日生效,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