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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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債權人 陶朱行 即 朱朝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志杰 即暈吧餐酒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㈢確認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是否有誤?(依民法
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