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債權人 葉嘉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若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及利息金額為何?及利息金額
計算式?及起迄日期為何?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
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㈤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依Line對話內容
,分60期給付,每期還款8,261元),若無約定,僅得請求已屆期未給付之金額(即111年10、11、12月及112年1月之金額共33,044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