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陳雲琳 即華宏工業社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葉燕龍 │有限責任彰化縣│95年9月30日│2,070元│FA0000000│││││彰化巿第六信用││││││││合作社│││││├──┼───────┼───────┼───────┼────────┼────────┼──┤│002│助和成精密工業│台灣中小企業銀│95年11月10日│9,324元│AU0000000││││有限公司 張森德 │行彰化分行│││││├──┼───────┼───────┼───────┼────────┼────────┼──┤│003│ 陳國應 │台灣土地銀行員│95年11月6日│7,990元│ABM0000000│││││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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