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永承富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95年9月30日│6,500元│AP0000000││││公司 傅金城 │行員 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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