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鎮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溫鎮源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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