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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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靜諭選任辯護人吳聰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718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7570、7822、807
1、8368、9309號、111年度偵字第3058、4401、6433、6588、80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即本院111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40、41、176、198、285號及本院111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2、61、106、148、149號調解筆錄所示之調解條件履行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丑○○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11日,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新光三越台北站店前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及詐騙方式與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聯繫,並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丑○○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嗣因被害人事後察覺遭詐騙報警,而查獲上情。
貳、證據名稱:
一、供述證據(卷宗與簡稱對照表,詳附表二):㈠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276頁、第282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一卷第45頁至第47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5頁至第6頁、第7頁至第8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10頁至第13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14頁至第15、第16頁至第17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 温古琳 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18頁至第19頁)。
㈦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三卷第6頁至第9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三卷第13頁至第14頁)。
㈨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二卷第23頁至第29頁)。
㈩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三卷第23頁至第33頁)。
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四卷第23頁至第30頁)。
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五卷第11頁至第13頁)。
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六卷第9頁至第10頁)。
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七卷第7頁至第9頁)。
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八卷第13頁至第27頁)。
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四卷第31頁至第35頁)。
書證部分:
㈠告訴人己○○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警一卷第49頁)。
㈡告訴人己○○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警一卷第54頁至第64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
局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人己○○)(警卷第67頁至第90頁、第94頁)。
㈣告訴人辰○○提供之對話截圖暨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2頁至第23頁)。
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辰○○)(警二卷第37頁至第37-1頁)。
㈥告訴人甲○○○提出之交易明細表2張、元大銀行及中華郵政之存摺、金融卡影本(警二卷第42頁至第47頁)。
㈦告訴人甲○○○提出之對話截圖(警二卷第48頁至第68頁)。
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甲○○○)(警二卷第69頁、第71頁至第73頁)。
㈨告訴人丙○○提出之對話截圖(警二卷第76頁至第83頁)。
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丙○○)(警二卷第87頁至第9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
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温古琳)(警二卷第102頁、第104頁至第117頁)。
告訴人温古琳提出之交易結果訊息(警二卷第118頁)。
告訴人温古琳提出之對話截圖(警二卷第123頁至第175頁)。
告訴人庚○○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三卷第40頁)。
告訴人庚○○提出之對話截圖(警三卷第45頁至第60頁)。
告訴人丁○○提出之新臺幣交易明細、對話截圖(警三卷第73頁至第75頁)。
告訴人癸○○提出之對話截圖、臺幣轉帳交易紀錄及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偵二卷第33頁至第49頁)。
告訴人癸○○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紀錄、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偵二卷第51頁、第5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癸○○)(偵二卷第59頁至第93頁)。
告訴人戊○○提出之臺幣轉帳紀錄(偵三卷第35頁至第3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
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戊○○)(偵三卷第61頁至第103頁)。
告訴人午○○提出之匯款資料(偵四卷第40頁)。
告訴人午○○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四卷第44頁至第48頁)。
告訴人巳○○提出之匯款畫面照片(偵五卷第46頁至第47頁)。
告訴人巳○○提出之對話紀錄(偵五卷第49頁至第79頁)。
告訴人子○○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1頁至第2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子○○)(偵六卷第47頁至第49頁)。
告訴人辛○○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七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8頁)。
告訴人辛○○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七卷第19頁至第3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辛○○)(偵七卷第35頁至第37頁)。
告訴人寅○○提供之刑事告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偵八卷第31頁至第38頁)。
告訴人寅○○提供之土地銀行、合作金庫、中華郵政、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八卷第66頁至第81頁)。
告訴人寅○○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八卷第55頁至第59頁、第83頁至第90頁)。
告訴人壬○○提出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警四卷第38頁至第73頁)。
告訴人壬○○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照片、臺幣轉帳交易明細(警四卷第74頁、第76頁)。
被告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6頁至第205頁)。
被告丑○○提出之對話截圖(警三卷第34頁至第37頁)。
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其本人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幫助洗錢,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丑○○率爾將其本人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與他人,助長詐欺犯罪之風氣,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徒增告訴人追償、救濟困難,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之真實身分及不易追查贓款之流向,並造成告訴人15人受有財產損害,實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認犯行,且與其中12名告訴人達成調解,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月入約2萬6000元,已經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與前夫共同行使親權)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8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尚知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且承前所述,被告業與告訴人己○○、丁○○、甲○○○、丙○○、卯○○、癸○○、辛○○、寅○○、子○○、巳○○、戊○○及壬○○調解成立,並已依調解條件履行給付中,其餘告訴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至無法成立調解,足認被告已經盡力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毋庸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目的,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被告在緩刑期間,仍應依其與告訴人之調解條件履行,倘被告違反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告訴人仍得請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肆、沒收之敘明: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而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又被告所提供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未據扣案,而該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且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助益,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城、陳淑蓉、朱啟仁移送併辦,檢察官黃立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⒈(110年度偵字第6718號起訴書)己○○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己○○訛稱投資外幣,以賺取差價,使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3日12時44分許150,000元⒉(110年度偵字第7570、78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庚○○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向庚○○訛稱存放本金投資,以賺取獲利,使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2日12時48分許210,000元⒊(110年度偵字第7570、78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丁○○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20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丁○○訛稱投資外幣,以賺取獲利,使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2日19時15分許②110年5月12日19時17分許①50,000元②10,000元⒋(110年度偵字第7570、78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甲○○○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甲○○○訛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2日18時38分許②110年5月12日21時25分許①30,000元②30,000元⒌(110年度偵字第7570、78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辰○○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辰○○訛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3日20時34分許10,000元⒍(110年度偵字第7570、78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丙○○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起,以交友軟體Cheers、通訊軟體LINE向丙○○訛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3日22時11分許3,000元⒎(110年度偵字第7570、78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卯○○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起,以網路平台Greendate、通訊軟體LINE向卯○○訛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3日20時55分許50,000元⒏(110年度偵字第8071、8368號併辦意旨書)癸○○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起,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向癸○○訛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3日22時10分許9,000元⒐(110年度偵字第8071、83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戊○○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9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ROOIT、通訊軟體LINE向 許子傑 訛稱至外匯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3日20時55分許②110年5月13日20時56分許①50,000元②31,000元⒑(110年度偵字第930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日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午○○訛稱投資外匯,以賺取獲利,使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3日23時3分許100,000元⒒(111年度偵字第30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中,以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向巳○○訛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2日20時25分許②110年5月12日20時26分許①100,000元②100,000元⒓(111年度偵字第44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3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MONCHATS、通訊軟體LINE向子○○訛稱至外匯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3日0時7分許100,000元⒔(111年度偵字第64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辛○○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起,以交友軟體Talk交朋友向辛○○訛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2日18時5分許30,000元⒕(111年度偵字第65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寅○○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以交友軟體PARTYPARTY、通訊軟體LINE向寅○○訛稱至外匯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3日17時47分許②110年5月13日17時51分許③110年5月13日17時55分許④110年5月14日10時51分許⑤110年5月14日10時54分許①30,000元②30,000元③30,000元④30,000元⑤30,000元⒖(111年度偵字第80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壬○○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壬○○訛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以賺取獲利,使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0年5月12日13時39分許②110年5月13日14時43分許①30,000元②200,000元附表二卷宗與簡稱對照表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股分偵字第110714448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10000817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⒊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雲警螺偵字第110100118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11003156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18號偵查卷宗:偵一卷⒍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71號偵查卷宗:偵二卷⒎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68號偵查卷宗:偵三卷⒏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09號偵查卷宗:偵四卷⒐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8號偵查卷宗:偵五卷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01號偵查卷宗:偵六卷⒒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33號偵查卷宗:偵七卷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88號偵查卷宗:偵八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