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6號上訴人 吳香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丞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