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28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幼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徐幼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