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2號、99年度毒偵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40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上開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40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