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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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被告 鄭安雄
鄭丁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