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66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 建華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究為「溫」建華抑或「温」建華?併請提出債務人 溫建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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