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聲繼字第3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遺產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人現在中華民國境內,請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及入境許可證,以供法院審酌。
(二)如聲請人現在中國大陸,並委託甲○○辦理本件聲請繼承事件,請應提出大陸地區委託書,並經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以供法院審酌(需提出正本)。
(三)若聲請人不及於上開期間內補正,請陳報本院延長補正期間。
二、本件聯絡人: 坤股 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