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玲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