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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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5號聲請人 林棋煇 聲請人 林奇忠 聲請人 林春香 聲請人 林春燕 聲請人 林淇富 聲請人 林淇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