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晞 被告 許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許文忠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
39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