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12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宏宇農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林美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宇農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宏宇農具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宏宇農具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