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122號債權人麟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博愛鎮A座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愛鎮A座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博愛鎮A座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博愛鎮A座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