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147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鈺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及雙掛號回執(均影本即可)。
二、請提出行動電話申請書、帳單等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富鈺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