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041號債權人花蓮縣富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花蓮縣富里鄉農會因與債務人華立生技農場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蓮縣富里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農會大章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查明是否有委任甲○○為代理人,若有,請補委任狀。
二、查本件聲請狀未表明債務人華立生技農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三、請務必提出聲請狀繕本3件。
四、查債務人華立生技農場股份有限公司並未登錄全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內,請查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相關資料,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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