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鉅軍
陳俊煌共同選任辯護人程弘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58號、104年度偵字第142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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