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石秀 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伊蘋 、 莊又儒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伍仟 伍佰 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