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鄭舜鴻 債務人 陳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