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債權人 蔡陽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智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之聲明為何(請求金額、計算式),及其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50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蔡智勇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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