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胡紹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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