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施宥 均
一、債務人 施宥均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04元,及其中新臺幣512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7,649元,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施宥均、林珊羽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79元,及其中新臺幣14,033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