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蘇慶德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玉文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