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洪精良 訴訟代理人 童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穎強 、 龔志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