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債務人 謝心玲謝曉玲 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第2款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本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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