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選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選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選文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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