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59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裡人 潘秀雲 債務人趙可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付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