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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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陳淑華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參加人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翁章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義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嘉義縣政府因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二期治理工程-六腳排水(洪厝橋上下游段)治理工程(二工區),需用嘉義縣○○鄉○○○段○○○段00○0○號等12筆面積共0.214750公頃土地(其中嘉義縣○○鄉○○段○○○段000○0○號1/2土地辦竣協議價購),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被告以108年8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8026441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交由嘉義縣政府於108年9月17日以府地權字第10801993515號公告,以府地權字第1080199351號函通知原告等所有權人。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嘉義縣政府為需用土地人,本件關於撤銷土地徵收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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