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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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曾美華 相對人 李維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台端所提兩件皆為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