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債權人 蔡宗儒 上列債權人蔡宗儒因與債務人 林育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宗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支票2紙(票號:F00000000、F0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